《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实施!契约锁始终提供合法合规的电子签系统
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我国首个国家级《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印发当日起实施。
该文件明确了电子印章的法律地位、为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制定规范,是继《电子签名法》、《国家密码法》之后,国家在电子签章领域推出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文件,旨在全力推动电子印章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为电子印章在全国各领域普及应用进一步奠定基础。
作为深耕电子签章领域十年的服务商,契约锁将结合《办法》要点,帮助组织了解政策方向,通过合规实践为广大组织的电子签章应用持续提供合法有效的方案支持。
(截图自政府官网)
规范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 · 全力推进普及应用
全流程规范、多部门协同,构建数字时代信任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家数字化建设深入,电子印章在政务及社会各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实现更深层次的应用价值,适应社会对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提出的更高要求,国家通过系统、全面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来保障电子印章功能的发挥、强化其法律效力,让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力推动全社会各领域普遍认可和使用电子印章。
下文结合《办法》核心条款,从法律效力界定、责任分工、申领和使用等维度,拆解新政实施对于电子签章普及应用的推动价值,为组织的电子签章合规应用提供参考:
01 划重点:明确法律效力,消除电子印章使用顾虑
对应条款:《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影响分析:首次在国家级办法中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定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的电子签名,将有效的电子印章与图片章等伪造章有效区分;从根本上杜绝了“电子印章是否有效”的争议,为广泛应用扫清障碍。
02 谁来管:明确各部门分工,监管职责清晰
对应条款:《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影响分析:明确由国密局、国务院办公厅、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协同依责推进关于电子印章密码、互认、认证与监管等工作,职责明确、避免 “多头管” 或 “没人管”等问题,合力保障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标准落地。
03 怎么申领:各地指定部门统筹推进、程序可简化
对应条款:《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影响分析:确定电子印章全周期环节包括“申请、审核、制作、备案、销毁”等环节,并且明确了各地区自己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本地区电子印章申领工作的方式,鼓励适当简化企业、社会组织等电子印章申请程序。
重在为各地的电子印章申领工作确定方法,具体要求细则需要各地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目前电子印章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04 如何使用: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
对应条款:《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影响分析:对电子印章的使用确定了核心原则,“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要求组织加强印章管理,明确签字就要担责。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记录电子印章签署过程信息,实现行为可追溯、可定责、数据防篡改、结果可查验。
05 谁提供服务: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独立部署
对应条款:《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影响分析:要求涉及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机构提供;同时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功能的系统独立部署;进一步明确电子签章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能力范畴,为双方合规合作奠定基础。
《办法》的实施不仅明确了电子印章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为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指明了方向,引导各地加快落实电子印章申领、互信互认实施细则,实现电子印章从“可用”向“好用、通用”迈进。
契约锁持续为政企提供合法合规服务
十年专注电子签章,始终以法律法规为准则服务客户
对于组织而言,使用电子印章的核心诉求始终是“法律效力”,面对新规,如何合规管章、用章,将成下一阶段每个组织的重要目标。
作为专业的电子签章及印章管理服务商,契约锁专注电子签章领域十年,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始终坚持为政企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签章及印章管理服务:
1
资质完备,合规基础牢固
契约锁已经取得了包括“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CMMI3、等保三级以及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特种行业(公章)许可证”等多项行业权威资质认证,产品从研发到使用全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并且已经在政府、央国企以及各个行业的1000多种业务场景中应用实践。
2
与各地权威CA机构分工合作
根据《办法》规定,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契约锁作为专业的电子签章服务系统已经与全国众多已经获得工信部许可的CA机构建立合作,共同为组织提供身份认证及电子签署服务。
整个过程中,契约锁不决定、不干预认证结果,确保认证程序符合《电子认证服务管理法》的要求,保证结果权威可信,确保电子印章可信。
3
印章全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契约锁可以基于《电子签名法》为政企提供符合印章管理制度要求的制作、变更、使用、销毁和监控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让印章真正可控:
· 在印章使用上,契约锁可以完全按照《办法》要求,为组织提供“印章制度智能生成及审查、印章权限管理、签署流程配置、电子模板以及操作日志、电子验签”等服务。
让电子用印真正按照印章管理制度合规开展,实现过程可追溯、结果可查验、数据防篡改防抵赖,真正实现“谁签署、谁负责”。
· 在印章制作及管理上,契约锁支持提供与物理印章同章同模、物电同源的电子印章,未来随着各省配套细则出台,契约锁将及时协助各区域组织完成电子印章制作与备案,确保电子印章全周期环节合规开展。
4
众多省级统一电子印章平台对接经验
契约锁可以与各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对接,帮助组织调用省平台备案章完成电子签署,实现统一用印、统一备案、统一查验。
目前已经在江西、浙江、广东等多地的十多个项目案例中应用实践,助力实现落实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总结
随着《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全面落地,电子印章的规范化应用已迈入全新阶段。这不仅标志着数字社会信任体系的加速构建,也为政企组织提供了更明确的合规指引与发展契机。
作为十年专注电子签章领域的服务商,契约锁始终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技术可信为导向,持续为客户提供合法、安全、高效的电子签章服务。
未来,契约锁将继续紧跟政策方向,深化产品与服务的合规能力,助力更多组织实现电子印章的“好用、通用、可信”,共同推动建设可信的数字化转型基础!
关于《办法》的常见问题解答:
1、电子印章和电子签章的字面意义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答:不一样,电子印章强调印章本生,而电子签章则侧重于签署动作和过程。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签章”是指使用电子印章签署电子文件的过程,所形成的结果数据为电子签章数据。
2、《办法》实施后已有的电子签章系统是否还能使用?
答:《办法》的实施旨在明确电子印章法律效力以及引导加强和规范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独立部署。
因此,类似契约锁系统等认证合规、安全可靠的电子签章系统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合法有效使用。
3、《办法》主要适用于哪些印章类型和场景?
答:所有电子印章原则上普遍适用(《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法定名称章,包括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单位(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但是对于仅限于内部事务、不产生外部效力的印章,允许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比如组织内部单位之间的公文、报表、审批单等(第三十五条 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点击此处,即可体验各类电子签章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