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网贷监管细则颁布,契约锁电子合同助力网贷行业大发展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据界面报道,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2015年12月,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早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并对网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负面清单、信息披露等做了详尽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此结束网贷行业“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局面。
《暂行办法》规定,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此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本次下发的网贷监管办法,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区别是,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风险控制】仅提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该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金额上限,防范信息集中风险。但并未规定具体上限。
多家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此前无论是协会内部培训,还是在与监管层的沟通与意见反馈中,都未听说20、100万元限额的规定,因此在消息传出之后,他们多少都有点意外。虽然小额、普惠一直是监管层对网贷机构的要求,但具体到详细限额,还是反映出监管趋严的态势。
从《暂行办法》的条款解读来看,对于网贷平台的,《办法》确立了以下五大原则:
一、确立了对于网贷平台的界定:
本条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规定,而且是“应当履行”。义务主要包括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防范欺诈行为,并对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证据保全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等。
此条款渗透了行为监管的理念,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平台进行监管。
二、 提出了监管原则,划定了13条红线
明确网贷机构不得从事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下为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禁令”)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其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
四、强调资金存管
《办法》要求平台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同时,要求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最后《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
五、强调新技术的应用
新技术应用中其中除了对于数据库等技术的利用外,该办法还提出了对于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业务的鼓励和支持。对于成熟的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一方面体现在于提高平台的风险掌控能力,一方面则在于加强对于平台的监控能力。《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便是对这种情况的要求。
在《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中,明文要求借贷合同在合同结束之后还要在保存起码五年以上时间。
在第二十二条中,则明确了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一起由这两个所衍生而出的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暂行办法》内容摘抄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在《暂行办法》全文中,共十二次提到了“合同”,又多次提到“电子签名”的概念,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指导方向,显示了国家监管机构对于电子签名技术在网贷业务模式中应用的看好。众所周知,由于网贷平台的特殊性,使得网贷行业对于合同的需求量巨大。而由于线上交易的形式制约,很多平台是没有传统的纸质合同备案的。这无形中也增加了平台的整改压力。
既需要合法有效的合同存档,又需要符合平台自身的业务模式,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呢?
在《暂行办法》里,我们看到了明确的指导,那就是采用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电子合同的发展也十分快速,特别是在金融行业里已经普遍使用。中国政府也早已通过《电子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相比,更安全有效,更方便,也更易保存。通过对《暂行办法》的解读,业内专业人士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为了规避未来风险和合规要求,也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提高竞争力,应该在限期整改的12个月内,尽快完成电子合同签约的功能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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