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传真件、扫描件、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解析
合同原件、传真件、扫描件、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到底有哪些区别,在证据力的证明上有哪些注意事项?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原件是“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在证据学上,合同原件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信。
从证据角度来说,以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呈现形式的合同内容很容易被篡改,因而仅通过单一的合同扫描件是很难作为直接证据的,也很难得到法院认可与支持。当合同当事人产生纠纷时,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虽然,合同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合同原件的真伪可鉴定,如原件真实,则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合同原件与扫描件的区别。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则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因而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传真件虽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
尽管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具备最强的证据力,但在实际操作中,想要确保每一次签约与合作都能做到合同原件传输归档之后开展业务还存在一定难度。例如:企业为推进业务进度,合同盖章归档流程未完成而业务已经实施、纸质合同传输过程中遗失或损毁等……
以互联网电商平台签约为典型代表的无纸化办公需求催生了电子合同的产生。可以说,电子合同是在质疑声中不断被推广、普及乃至成为企事业单位无纸化闭环的重要环节。在法律效力上,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受到质疑,而对此,法律条文的支持态度却不断明朗:
对于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虽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电子合同的定义,但肯定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合同的合法性。
对于数据电文的范围与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存储的信息;
——《合同法》以列举的形式将数据电文限定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几种形式;而其后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并未对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进行限定,而是对其生成、使用手段进行原则性规定,打破《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形式的限制。显然,《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更契合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是对电子合同应用持续发展的肯定。
此外,针对电子合同不断普及与深入应用,行业性、场景化的电子合同使用法规、行业标准细则不断朝精细化方向发展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
2018年8月,民法典合同编历经五年四审正式提请审议,除了强调合同缔约公平公正性,进一步完善电子合同订立与履约规则也成为亮点;
2018年8月,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落地,对电商交易过程中电子合同应用做出明确规范;
2018年10月,电子合同国家标准规范正式施行,包括:《GB/T 36298-2018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 36319-2018 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GB/T 36320-2018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
……
除了法律法规在电子合同应用实践中不断完善,电子合同技术持续发展也为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做出进一步保障。
针对当前正处于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并存的“过渡期”,契约锁针对企业合同管理有如下建议:
1、为确保合同签订与履约安全合规,合同条款确认、合同盖章、合同归档完成后再开展履约行为更为合理。借助可靠的电子合同平台进行合同签订管理可实现签署高效、内容不可篡改、数字化存档等需求,助力企业规避风险;
2、对于各地分支机构合同签订与盖章需要总部授权的情况,通过总部授权盖章后由分支机构通过防伪打印设备输出合同文件的方式也可以保障合同安全性。防伪打印的合同文件上,由于添加唯一性防伪标识,可读取出合同原文内容提供佐证,形成证据链闭环;
3、如果现实条件确实不允许,只能通过传真或扫描的形式,那么合同原文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产生。